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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3 | 奥运会纪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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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雅典奥运会开始,设计、制作奥林匹克运动纪念章已成惯例,而且每届都制作大量的纪念章,作为该届奥运会最有代表性的纪念品。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正式的奥运会纪念章由奥运会组委会向国际奥委会提供,颁发给下列人员:全体运动员、运动队的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国际奥委会委员和出席奥运会的,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主席、秘书长,各个国家或地区奥运会的同类官员,以及在国际奥委会规定的名额内由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正式任命的裁判员、计时员、检查员、司线员等。这种奥运会纪念章一般为铜质、圆形,没有固定图案,正面一般为该届奥运会会徽、举办城的象征图案,并有届次、举办地和时间等文字。

   有些国家也设计制作多种图案新颖、有本国奥运会标志的纪念章,作为各国运动员之间常见的互赠礼品,借以增进友谊。不过,真正属于艺术性,有收藏价值的设计,还是始于芬尼士、明特为赫尔辛基奥运会设计的纪念章。之后,随着奥林匹克纪念章设计艺术性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纪念章的艺术价值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文化追求,同时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在奥运会期间还会有多种多样的商业性和旅游性的奥运会纪念章,供人们随意选购,留作纪念。纪念章与纪念币一样可以进入流通领域,有商业收入,可以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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